发布时间:2017年9月26日 浏览次数:3335 次
案例:
吴胜是在派出所工作的一名协警保安员,每天的工作是协助派出所民警在他们所在辖区进行巡逻。工作不到半年,他已经协助民警破获多起案件,其中以偷盗自行车案件居多。
保安工作让吴胜很有成就感, 觉得自己的工作有益于社会,可以让老百姓过上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随着工作中遇到案件的增多,现实中有些问题一直在困扰着他,经常会有犯罪罐疑人说自己冤枉,谴民警抓错人,要求他们赔偿损失。作为一名协警保安员,吴胜想知道怎样的人,才能够获得国家赔偿呢?
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 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第二章是关于行政赔偿,其中第三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 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 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 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中规定, 行政机关厦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 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争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 违沾对财,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 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 挂行为;第五条中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行政机关f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怯》中第三章是关于刑事赔偿,其中第十七 条中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咀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 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 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 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 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条中规定,行使 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眦厦看守 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 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第十九条中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扣押或者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扣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扣押的;
(四)行使侦查、 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叭及看守所、监狱管理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白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