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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打架保安未制止,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6日

保安员陈大荣因为失责,差点被酒店开除。就在前不久,有一名住在酒店的客人王帅被打,当时正好是陈大荣值 ,由于他没有及时上前制止,被打的客人王帅把酒店给告了。

当时,王帅刚刚外出回到酒店,有五六个人在大堂里等他,大概是因为生意上欠了钱,对方守在这里要求王帅马上还钱,几句不合双方便打了起来,对方人多势众,结果王帅身体多处受伤。正在门口值班的柬智雄看到双方厮打起来,大堂当时只有他一个保安员,而对方却有五六个人,陈大荣不敢贸然上前拉架,只好给值班经理打电话,当值班经理带着几名保安员赶到时,王帅已经躺在了地上,打人的已经走 了。

事后,客人王帅要求酒店支付医药费,酒店认为王帅是被他人打伤,与酒店没有直接的关系,不愿意支付这笔费 用。

分析:

首先,王帅可以要求那些打人的人赔偿,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些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由于债务纠纷发生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事实,其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民法通则》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的结果,结果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王帅也可以要求酒店赔偿。理由是王帅到酒店来就餐、住宿与酒店形成了事实上的消费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今是经营者一项法定义务。由于酒店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 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案例中,酒店是安全保障义务人, 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大荣作为酒店的保安,其职责有义务保障每一名客人在酒店内的人身安全。当发生客人被打或是其他纠纷时,应当立即上前制止。在保安员人手不够的情况下,可以叫周围的人,如酒店餐厅的服务员,前台的服务员,或是旁边的客人一起帮忙劝架,制止伤害的发生,不该一味等待值班经理的到来。这样既会给客人造成损失,同时对于酒店的形象也是有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