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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保安公司谈谈保安员不服从工作安排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8年7月7日 浏览次数:4942 次

问:赵某原是武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担任某项目部保安队长职务。2015年6月,因该项目工程即将完工,客户要求保安公司减少工作,保安公司遂决定减少赵某所在项目部保安人员以及撤销其保安队长职务。武汉保安公司于6月18日通过书面通告方式,通知赵某,要求其到办公室报到,与其协商另行安排工作。但是赵某接到通告之后,不仅未及时到办公室报到,且连续旷工长达十五天。在此情况下,保安公司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向赵某发送书面通告,对赵某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事后,赵某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请问:这种情况下武汉保安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赵某是否可以要求保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武汉保安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作为劳动者应该服从。以旷工形式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公司有权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甚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也作了类似更具体的规定。本案中保安公司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要求赵某回公司报到,另行安排工作,系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但赵某未按要求回公司报到,未与保安公司进行协商,也没有在原岗位正常上班,故保安公司以赵某旷工处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按赵某自动离职处理,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因此,保安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约。赵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依法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