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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应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4日 浏览次数:4924 次

合同的效力仅存在于已经成立并且具备法定要件的合同。只有满足一定的要求,合同的效力才能够实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只能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后者只能实施某些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一般而言,他们只能订立一些与其本人生活相关,本人的智力水平或精神状态能够理解该行为并能预见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合同;他们如要订立其他合同,则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才能进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同主体,他们在理论上不能订立任何合同。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意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是表示人将其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效果意思则是表示人内心所欲发生一定效果的意思。《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合同标的须确定、可能。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追求某种合同利益的实现,因此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可能,合同才能发生效力。合同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相对确定;合同的标的只有确定,或虽不确定但可能确定的,才能使合同利益的实现有所保障。

(4)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已经订立合同的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订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只有满足这些要求的合同,才是符合国家法律的。

(5)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此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有些是对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有些是对生效要件的规定,有些则既是对成立要件又是对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是合同生效要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涵来具体确定。